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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會 / 本會介紹 / 公會章程
公會章程
臺中市家具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1.章程起草日期:101年5月24日
2.101年5月28日第二次籌備會修正通過
3.101年6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家具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並謀劃商業之推展,促進經濟 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七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 關於國際經濟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廣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 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即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一、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法取得登記證照經營家具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為本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二、凡與家具業有關之單位、機關團體或廠商,雖未領有營業證照或未設籍於本行政區域內,亦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或追認得通過得為贊助會員,並享有商業團體所規定與會員相同之權利、義務,但未能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 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 本會每一會員,應派會員代表一人,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改派之會員代表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監護之宣告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 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六條 本會應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期原派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 聲明者,視同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四、 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已下之罰鍰。
第十八條 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以書面勸導期限加入無效時,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 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九條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 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為監事會,均為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忠用無記名連記法 選任之,選舉前各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置後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ㄧ人。遇有缺額時,分別由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二條 當選理監事即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 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之前七名為當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產生。理事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為當選。
第二十六條 每屆理監事選舉授權理事會提名,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姓名印入選舉票;並留與應選出名額之空白 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再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及各種章則。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報告。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清算人之選派及有關清算之事項。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 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五、 通過聘任或解聘本會會務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六、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七、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九、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十、 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選或辭職。
十一、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級財務報告。
三、 監察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 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 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九、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並應受 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兼任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 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五、 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以法處理。
六、 依本章程規定級商業團體法規定解除者。
第三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ㄧ人,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 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會事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或連絡處。其委員小組 長、連絡處主任、由本會聘請理監事或熱心會務會員並任之。
前項委員會、小組連絡處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
第三十六條 本會得經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監事會議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 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款事項之決議,應 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六、 團體之解散。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 依會員代表比例選出代表,任期三年,在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三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 或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四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 議,連續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收費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 常年會費:每一會員每年繳納新臺幣參千元。
三、 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利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及歲入歲出決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 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對照表及財 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後,提經 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再於 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 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程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一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推還。
第五十二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查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三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
第五十四條 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副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06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合併)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1年07月20日中市社團字第101005681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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