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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 業必歸戶政策
業必歸戶政策之說明
依據 商業團體法規定已開業之家具行號皆應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理由 鑒於商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之雙方溝通橋樑,商業團體須整合業者意見以供政府決策參考,政府亦有 多項工作須交付或委託商業團體執行,同業間更須相互結合,發揮團體力量,拓展業務,因此,貫徹 「業必歸會」有其必要性。
法令依據
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 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 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 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違反罰則
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 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 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 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 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 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 之規定處分之
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 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新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
解釋令
(經濟部98年8月3日 經商字第0九八00一00六七0號函)
商業於登記完成,開業後一個月內始加入公會成為會員 為配合商業團體法之「業必歸會」政策,登記 主管機關業於核准設立登記時,均 於核准函說明記載:「開業後一個月內應加入同業公會」,並副知 所在地商業會。 爰商業會取得資料後,可發揮商業會之功能,輔導其歸屬之商業同業公會。
裁罰標準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訂有裁罰統一標準,其餘縣、市多爰引此規定。
未加入同業公會,逾期仍不加入
第一次裁罰新台幣四千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
第二次裁罰新台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第三次以上裁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案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2年7月17日,開單罰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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